2009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美术类专业招生联考
考 场 纪 律
一、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提前30分钟入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
二、进入考场时,除考试所需的文具外,不得带入其它物品。
三、考试过程中要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调动,对号入座。
四、保持考场安静,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谈,不准左顾右盼。
五、音乐测试的乐理和听音试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或其它需用铅笔答题的除外),字迹要清楚整齐。如遇试卷字迹模糊不清或缺页等,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询问周围考生。
六、美术测试考生在测试过程中休息时,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吸烟、打闹,更不得利用摄影、摄像器材进行录像、拍照。
七、在开考30分钟内,无论是否完成答卷,不准离开考场。在30分钟后,提前完成答卷者,可以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将试卷按要求整理好交给监考人员后,方可离开考场。
八、考生有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场时,必须得到监考人员同意方可离开。
九、考试时间终止,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监考人员统一指令,将试卷整理好后,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收卷完毕,监考人员宣布退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纪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十二、对违纪、作弊学生将根据有关规定做严肃处理。